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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福建罚轻罚典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泉州起免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公布对违法行为轻微,型案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福建罚轻罚典,依法不予或减轻处罚。泉州起免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公布示范引领作用,11月21日,型案该局公布了15起免罚轻罚典型案例。福建罚轻罚典
此次公布的泉州起免不予处罚案例共有10起。其中,公布3起案例涉及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型案如泉州市丰泽区一家便利店销售的福建罚轻罚典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案中,泉州起免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公布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需经过实验室检测方可辨别,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并无主观过错,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3起案例涉及广告违法。如南安市仑苍镇一家口腔门诊部发布的医疗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鉴于当事人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审批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在案发后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33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另有3起案例涉及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1起涉及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减轻处罚案例共有5起。其中,1起涉及不正当竞争案。6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发现辖区一家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女鞋,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好评,构成对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8月28日作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利用好评返现诱导进行评价的行为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以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另外4起分别是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案、销售不合格猪肉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责任编辑:游婕